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国市祁州药业商会,是安国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联直属的医药行业会员组织(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 zhou medicin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安国市及外埠医药行业的法人单位及从事该行业的自然人自愿组成,是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全国工商联商会章程,依托安国“药都”的资源优势,团结广大药界同仁,守法经营,诚信敬业,共同搭建诚信交易平台。弘扬中医药事业,推广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辟国内、国外市场,维护行业文明形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安国的经济,从而推动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在安国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安国市东方药城大厅北路3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使会员运用法律合理经营。参与行业管理,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规范市场,鼓励诚信,打击欺诈,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开展会员间及国内外同行业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业务协作、经验交流。通过商会信息网站,及时向会员通报商业信息、信息共享。且每年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互访,以交流信息、洽谈业务、拓宽思路、增进感情,促进本行业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关心会员的经营和生活,开展会员间互帮互助活动。
(四)组织本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的发展动向和趋势。
(五)推广新知识、新技术,组织会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高科技产品。
(六)组织开展各会员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开展对优秀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对违规会员的批评教育。
(八)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商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
(一)企业会员:本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的个体经营者,从事本行业的科技人员,热心支持本行业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人士。
第八条 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五)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六)维护本行业信誉。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安国市总商会负责审批会员单位手续并备案;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本行业商会会员单位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文明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标牌,报市总商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商会的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任期为五年。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个人不得私自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召开终止会议。
第二十七条 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总商会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的理事会。